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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有关情况,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5月17日下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条例》修订有关情况。
来听刘昌亚司长的介绍
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民办教育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引下,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加速形成。
一是规模总量稳步增加。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是类型层次日趋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民办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上下衔接、部门协同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正在形成,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从国家到地方都构建了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办教育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
《实施条例》修订的过程
《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后,教育部启动了《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此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聚力民办教育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系统设计、综合施策的修订思路。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课题研究,邀请国内最权威的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专家团队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立法论证,调研了10余个省份、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民办教育有关专家学者,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师生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方面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以教育部、司法部名义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和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
《实施条例》修订的意义
《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
二是《实施条例》的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预期、指导实践。
三是《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实施条例》的修订,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
当前,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实施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需求新期盼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着力发展更加优质、更有特色、更为包容的民办教育。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
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
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下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考虑
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是当前民办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下一步,教育部将多措并举,从五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全面部署。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统筹谋划、凝聚共识、各方协同的原则,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要求上来,全面推动《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地落细。
二是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实施条例》具体落实,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调、内外并举、前后衔接的贯彻格局。
三是加强宣传。针对各界、各部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解疑释惑,把《实施条例》的精神讲全、讲深、讲清、讲透。
四是完善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加快地方立法进度,有效增加制度供给。
五是推广案例。及时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推出民办教育领域非营利办学、特色办学的典型案例,推动树立健康向上的行业风气。
《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听王大泉副司长的介绍
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是民办教育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订,针对改革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规范和加大扶持力度并举;二是落实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着力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为地方实施分类管理留有余地。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非常多,需要各方面充分的学习宣传,以保证贯彻落实到位。
修改的具体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了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教育部的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一起来看看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2016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7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浙江、陕西等地进行调研,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在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
一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二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增加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在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一是规范招生行为。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二是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是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四是完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一是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二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三是发挥地方积极性。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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